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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职 追 究 制 度

 

为全面加强全体计生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全体计生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加强工作的约束力。特制定失职追究制度。
一、办事群众、所申报办理相关事宜的,由于不负责将申报材料丢失或拖着不办的。
二、由接待者处理不当,致使上访者越级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上述行为的,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程度,按照计生委规章制度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设举报电话:0906-----212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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