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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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